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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0-16 閱讀:7953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 [2002] 111號)

第四條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十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茖W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 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l年。

第十一條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三條 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埔陨蠈W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 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并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 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四條 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范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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