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 HUMAN RESOURCE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0-24 閱讀:7934次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1996]77號)
第八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程滿六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四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三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二年。
第九條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工作實踐經歷證明。
第十條通過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