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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職發[1993]1號)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后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四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知識;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游、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學、2、企業管理原理;3、 統計與會計知識;4、市場營銷;5、經濟法;6、經濟數學。
第七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 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
2、大學??飘厴I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荚嚦煽儾捎脝慰评鄯e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從1993年開始實施??荚嚾掌诙槊磕?月的第二個星期日。1993年考試具體時間另行確定。
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從1994年開始實施。第一年考試科目為:經濟學、企業管理原理、統計與會計知識;第二年考試科目為:市場營銷、經濟法、經濟數學??荚嚩ㄓ诿磕?月的第三個星期六下午開始。
如遇特殊情況,經資格考試辦公室批準,可調整考試時間。
三、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考試前一年度的10月1日至31 日。報名地點由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四、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忌鷳{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